马边彝族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优惠政策
(一)磷化工业的用地政策
1、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涉及用地的,按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最低标准出让,并根据用地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和供求关系,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优选安排用地。
2、对科技含量高的增塑剂、合成助剂等材料型磷化物;食品级、牙膏级、医药级磷酸盐、高附加值各类工业磷酸盐和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如一次性付清土地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先将农民应得款项付清,其余款项缓缴。
3、投资者在我县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完成该项目总投资(不含地价款)的30%以后,在有效期限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
4、投资者通过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磷矿石洗选、黄磷、磷酸、硫磺制酸、高浓度磷复肥、饲料磷酸盐类项目为40年,增塑剂、合成助剂等材料型磷化物、食品级、牙膏级、医药级磷酸盐、高附加值各类工业磷酸盐及黄磷尾气、炉渣及各类磷化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开发以及防治磷化工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类项目使用年限为70年。
5、在我县使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新办企业,其使用土地的税费,除适当补偿农民外,其余缓交。
(二)磷化工业发展的税费政策
1、利用税收干杆,分类调整磷矿计税基价,鼓励就地对磷矿进行深加工,适度限制磷矿外运量。
2、增塑剂、合成助剂等材料型磷化物、食品级、牙膏级、医药级磷酸盐、硫磺制酸、高浓度磷复肥及黄磷尾气、炉渣及各类磷化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开发以及防治磷化工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类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增值税投产入库的地方部分,前2年免缴,后3年减半交纳,免减部分由县财政在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该项目。
3、利用磷化工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免缴增值税入库的地方部分,时间为10年。
4、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企业,其企业技术开发费实行国家规定的增长抵扣优惠政策。
5、凡磷化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6、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磷化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5年县级部分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全部由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5年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扶持比例。城建税以及增值税(县级部分)为计税额计税的部分5年内全部由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管费,可视项目情况减半或全免。
7、凡不需要新重用土地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办的磷化工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交土地使用费。
8、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磷化工企业,县内应收的建设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9、凡新办税源企业,免收县属公路接道费。
10、鼓励和支持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80%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1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规模较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效益好,经营期限长的磷化工项目在办理工商、税务、环保、建设、国土等有关手续时,可实行“0”收费政策,待项目建成投产后1—2年内逐步缴纳有关费用。凡投资兴办有一定规模的磷化工企业,均可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12、对凡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磷化工企业,县政府授牌重点优势企业,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奖励,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