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监督!乐山发《通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
| 招商动态 |2017-05-0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市纪委、市监察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
《通知》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
《通知》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高档酒水(含酒精类饮料,下同);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外事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除外);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日饮酒(外事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除外);严禁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等有损公务形象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强化自律、接受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令行禁止。各部门要加强公务活动费用报销审核。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活动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及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根据《通知》,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廉洁风险迹象记分管理、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对违规决定用公款购买高档酒水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对执行本通知要求不力的,既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的责任。外事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确需饮酒的,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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